索引號: | 11341729003257952H/202311-00032 | 信息分類: | 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發(fā)布 |
發(fā)文機關: | 涇縣人民政府(辦公室) | 主題分類: | 綜合政務 |
成文日期: | 2023-11-02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3-11-13 |
發(fā)文字號: | 涇政辦〔2023〕20號 | 有 效 性: | 有效 |
標 題: | 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||
政策咨詢機關: | 涇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| 政策咨詢電話: | 0563-5124200 |
索引號: | 11341729003257952H/202311-00032 | ||
信息分類: | 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發(fā)布 | ||
發(fā)文機關: | 涇縣人民政府(辦公室) | ||
主題分類: | 綜合政務 | ||
成文日期: | 2023-11-02 | ||
發(fā)布日期: | 2023-11-13 | ||
發(fā)文字號: | 涇政辦〔2023〕20號 | ||
有 效 性: | 有效 | ||
標 題: | 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||
政策咨詢機關: | 涇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| ||
政策咨詢電話: | 0563-5124200 |
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關于印發(fā)《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
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涇政辦〔2023〕20號
各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縣直相關單位:
《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》業(yè)經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落實。
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3年11月2日
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,嚴格控制工程造價,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、嚴謹規(guī)范,根據《宣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(qū)域內政府投資(含使用國有資金)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。以中央、省投資、世界銀行貸款為主的項目,資金提供方、貸款方有規(guī)定的從其規(guī)定;資金提供方、貸款方沒有規(guī)定的,按照本辦法執(zhí)行;交通運輸、水利、房屋和市政建設領域等行業(yè)系統(tǒng)領域對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有明確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,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(fā)生下列情形:
(一)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;
(二)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;
(三)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;
(四)施工現(xiàn)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(xiàn)場簽證及變更;
(五)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;
(六)因工程建設需要,對合同條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體的變更;
(七)因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調整引起的變更;
(八)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(fā)生較大變動的變更情形。
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科學、合理、經濟的原則,先履行審查、后實施變更。
工程變更應以書面形式或簽訂補充合同,內容不得與主合同、招標文件、投標文件精神相違背。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,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,規(guī)避招投標。
第五條 工程變更須先審批后實施,不得擅自施工,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請工程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,并及時履行審批手續(xù),同時保留相關影像資料。
(一)搶修搶險應急工程發(fā)生的變更;
(二)工程項目施工中,遇暗河、暗溝、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、地質條件發(fā)生變化或其他不可預見、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急需處理的變更。
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程序:
(一)由提出變更方如實填寫變更審查表(附后),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、理由、概算及對工期影響,同時附變更預算及工程量計算情況材料。
(二)由建設單位牽頭,組織施工單位、設計單位、勘察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復核情況進行洽商、核實(不涉及勘察、設計、咨詢單位的則無需參加),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并蓋(公)章予以確認;有不同意見的,應當如實記錄;
(三)需要變更設計的,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,并附變更的詳圖,詳細說明變更理由、論證意見,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,并由設計單位蓋章。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重大設計變更的,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;
(四)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和實際情況,按第七條規(guī)定履行審批程序。
第七條 工程變更的審批:
(一)工程單次變更金額10萬元以內(含10萬元)的,或累計金額不超過合同價5%的變更,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實施;
(二)工程單次變更金額在10萬元(不含10萬元)以上50萬元以下(含50萬元)的或累計金額達合同價5%(不含)-15%(含)的變更,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,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批準。無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為同一單位的,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報分管縣領導審批;
(三)工程單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(不含50萬元)以上的或累計金額達合同價超15%的變更,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,由原批準部門組織必要性審查和技術審查,并會同縣數據資源局、縣發(fā)改委、縣財政局等單位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,報項目建設單位對口分管的縣政府領導審核后,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。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開展審批時根據需要組織召開辦公會議、專題會議等進行研究。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,應當召開相關會議進行研究。
因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政策性文件引起的相應合同價款調整、人工材料設備稅金的調整(包含依據有效合同約定的調整),無需按本辦法流程進行審批。須上報國家、省、市部門審批的工程變更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,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:
(一)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,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;
(二)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,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;
(三)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,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(guī)范,材料參照同期市場價,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(zhí)行。
第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,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,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(guī)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。
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變更審核內控機制,對工程變更嚴格把關。設立暫列金(或預留金、備用金)的建設項目,暫列金(或預留金、備用金)的使用應嚴格履行施工、監(jiān)理、勘察、設計、建設等部門的工程洽商程序并提請建設單位主管部門(無主管部門的報分管縣政府領導)審批,其工程變更量原則上應控制在暫列金(或預留金、備用金)內,確需另增加工程變更量的,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執(zhí)行。
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,在結算審查時不予確認。
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(fā)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,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。
第十三條 監(jiān)理、勘探、設計、圖審、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,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技術標準,認真履職,切實把好項目質量、進度和投資關。凡把關不嚴、弄虛作假的,除賠償有關損失外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相應處罰。
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予以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(一)不按規(guī)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;
(二)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,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;
(三)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,規(guī)避審批(招標)的;
(四)弄虛作假,提供虛假工程變更,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;
(五)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;
(六)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(jiān)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,因失職、瀆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法依規(guī)追究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,《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》(涇政〔2020〕2號)自動失效,文件執(zhí)行中遇具體執(zhí)行問題,縣政府授權縣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。
附件: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查表
附件
涇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查表
編號:工程變字202*第**號
項目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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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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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工程變更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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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合同價款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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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已累計變更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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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預計變更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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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計本次變更比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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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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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計累計變更比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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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簽證內容及原因:
附件:現(xiàn)場變更簽證單及其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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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意見:(需附會議記錄)
項目負責人(簽字): 單位領導(簽字): 單位(蓋章): 年 月 日 |
建設單位行政(行業(yè))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意見:(需附會議記錄)
項目負責人(簽字): 單位領導(簽字): 單位(蓋章): 年 月 日 |
部門會商審核意見:
單位(蓋章): 年 月 日 |
縣政府審批意見:
(簽字): 年 月 日 |
備注:1.需專家出具的意見作本表附件;
2.本表一式叁份,建設單位、行業(yè)主管部門、施工單位各存一份;
3.本表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向行業(yè)主管部門申領。